小铭切瓜丨让用户跳过登录免费看VIP视频?法院:属于不正当竞争

2022-03-26 15:37:4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桃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四川高院披露了刷单炒好评、让用户跳过登录免费看VIP视频等10件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其中,让用户跳过登录免费看VIP视频的案件引起了网友的注意。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是“优酷网”的运营者,成都堆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氧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内嵌入点才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才公司)所有的网址,为用户提供视频搜索,使用户在无需登陆或开通会员账号的前提下,直接播放优酷网站中免费视频、会员视频、付费视频等所有视频节目。

优酷公司认为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优酷公司正版视频网站的正常运营和收入,侵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该案的一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优酷公司付出成本获得影视剧在其网络平台予以播放的许可,再通过会员独播视频、免费视频加广告、在视频片头播放一定时间贴片广告的商业模式运营其视频网站,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通过该商业模式所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两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共计42万元。

为啥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通过会员付费看视频模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3月26日,四川在线记者小铭邀请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来告诉你这起典型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识。

为啥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在该案件中,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共同向相关公众提供优酷视频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并绕过对会员专享视频的播放限制,且在播放中屏蔽了贴片广告、暂停广告,用户无需再接受优酷公司设置的诸如会员付费等服务前提条件并做出相应的选择。虽然在调查中没有确定被告两公司是否有盈利行为,但是该行为转移了优酷公司的客户资源。“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这样的行为,相当于是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触犯了前述法条,所以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记者查阅《反不正当竞争法》发现,该法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会员付费看视频模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该案中,相关涉案影片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受到侵权还可以由作者或著作权权利人来提起诉讼。但是,优酷起诉的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通过提供会员独播服务、充值VIP模式及收取广告费盈利的商业模式。因此,法院在审判时并没有单纯地认为是谁能不能播放哪些片子,而是从该行为是否对充值VIP盈利的商业模式造成破坏方面进行考量。

“最终,我们综合从数据权利和商业模式的角度来落脚,判断优酷向会员用户提供会员独播视频,并据此向广告商收取广告费的商业模式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该案主审法官说。

前述法官介绍,在以前的案例中,关于其他领域的商业模式遭到侵害的不正当竞争案例也存在。比如,如果某A软件外部公司提供的服务、整体合同都是对B公司的相关服务、合同的整体模仿或者照搬,A公司就可能是涉嫌对B公司的经营模式克隆,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了。

“具体到这个案件来说,我们认为优酷公司享有的权利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一种互联网行业领域的商业经营模式。”该法官还告诉记者,而被告的不当行为对这种商业经营模式造成了破坏。因此,法院认为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

那普通用户通过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的技术跳过登录免费看或者下载优酷公司的VIP视频是否涉嫌支持不正当竞争?该案主审法官介绍,一般来说,在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不会直接考虑普通用户。因为普通用户从主体上来说,并不符合与当事商家的竞争关系和竞争利益。“普通用户不是经营者的身份或者没有竞争的利益存在,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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